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九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被告
- 蓮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四八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進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