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九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被告
蓮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四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