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二號
- 原告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場
- 被告
- 誼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己○○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呂達勇律師
- 被 告 丁○○○○○○
- 訴訟代理人 張良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