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二號
- 原告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誼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杜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達勇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張良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第五段第一行關於「己○○」及「連帶」,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