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逸華律師
- 被告
- 菘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高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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