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六二號
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主旨:請就「甲○○」所主張之「GYQD即時通訊伺服器軟體程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之例示內容」,提供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
二、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貴局為著作權之主管機關,就電腦程式著作之例示內容,由貴局訂定;且貴局設有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二)本院辦理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有如主旨所示之事項,請貴局基於主管機關表示專業意見。
(三)本件原告甲○○,主張其所設計之「GYQD即時通訊伺服器軟體程式」,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電腦程式著作,茲檢附磁片一片,請提供該「GYQD即時通訊伺服器軟體程式」,是否符合電腦程式著作例示內容之專業意見。
(四)並請附上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例示內容之相關規定,以及專利審查基準等規定,回覆本院。(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