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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丁蓓蓓林玲玉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金生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五樓
被告
怡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十五巷一之一號二十一樓
訴訟代理人
魏家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被告
丙○○ 住台北市○○區○○路八十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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