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 原告
- 久泰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