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 原告
- 比格河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成
- 被告
- 漢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小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約書第十一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民事第四庭法 官洪 于 智
法院書記官林 佳 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