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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八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八號

原告
台灣飛雅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告
榮盛鋁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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