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三號
- 原告
- 惠烽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二六八號四樓之一
- 被告
- 韓國商位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五號五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六巷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B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