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精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三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貳 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穗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