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陳精威

  • 原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精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三號三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二○巷六三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