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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

原告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鵬翔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鑽寶鈉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十六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流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十六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金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金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五十七號十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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