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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

原告
三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劉邦川律師
被告
志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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