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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七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七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千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即反訴原告
采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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