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即 債 權 人 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叁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零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 青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 日 書 記 官 歐 陽 更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