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保羅大衛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 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