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原 告 崧豐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陳福照即福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李聰華即永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