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四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四號
- 原告
- 啟現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