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 原告
- 聯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志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