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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號

原告
得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登宏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慈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于斟 律師
被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宗 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九樓(屬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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