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號
- 原告
- 得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登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慈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于斟 律師
- 被告
-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九樓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宗 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九樓(屬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