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如主文所示。陳述:

㈠被告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棉發公司)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與原告訂立週轉金放款契約與連帶保證書,約定棉發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有關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以下同)四百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連帶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嗣棉發公司依上開週轉金放款契約,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申請動用借款一百八十五萬元、二百一十五萬元,約定應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八機動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另約定本息遲延清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棉發公司於借款屆期後僅清償部分本金,利息亦僅分別繳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如聲明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被告丁○○既為此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證據:提出週轉金放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書各一份、約定書及撥款通知書各二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四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週轉金放款契約、連帶保證書、約定書、撥款通知書、放款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百二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