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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原告
麟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告
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三十五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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