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 原告
- 麟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柴健華律師
- 被告
- 歐士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三十五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賓律師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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