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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六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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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七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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