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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劉坤典

  • 當事人
    東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六號 原   告 東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八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廿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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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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