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4258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敬堯
- 被告
- 貿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芳信
- 被告
- 王永源
-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李炯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烱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