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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
群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宛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呂烱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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