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九四號 原 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友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 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