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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鴻洋設計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鴻洋設計有限公司、丙○○、丁○○已分別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參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參佰伍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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