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培基 送達代收人:吳 被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