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零柒佰肆拾元之同時,給付原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製造之CR─V RE、車身式樣A─廂式,配備如附件所示之全新汽車壹輛。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CR─V RE、白色、車身式 樣A─廂式,配備如附件所示之汽車壹輛,如無實物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捌拾貳萬玖仟元。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1原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以所有三陽汽車CR─V RE車型, 牌照號碼DU─八0九二號、引擎號碼為RA─AE0一0八一號之自用小 客車向被告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極保鏢汽車防盜保全系統」,保 證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止,被 告保證在有效期間內,若被保證車輛經保險公司認定失竊時,由其提供一輛 同型同款原廠標準配備之新車,供原告使用。 2嗣原告之上開汽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失竊,經向台北縣警察報案後, 隨而向被告請求依保證條款第四條之約定,交付一輛同型同款之新車與原告 ,詎竟遭被告拒絕。原告於向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 簡稱環球產物保險)辦畢汽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理賠手續,經該公司於八十 九年八月一日交付賠償金額後,再次請求被告公司依約負保證責任,給付新 車或就原告之自負額百分之十部分以現金補償,均遭被告公司拒絕。為此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之同款同型車,如無實物時,依購入之價格 給付原告捌拾貳萬玖仟元。 ㈢證據:提出保證書、車輛失竊證明單、理賠支票、統一發票、保險契約書、八 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衡正法律事務所函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㈡陳述: 被告與原告所訂「終極保鏢汽車防盜保全系統」所承保事項,係車款扣掉汽車 保險以外之部分,故於保證條款第一條約定須購買有效之汽車保險為成立要件 。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申請以三陽汽車CR─V RE車型,保險公司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國華產物保險),期限為八十八年十月十 九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然原告於申請時即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共未向 國華產物保險投保,已違反保證條款第一條之約定,依法無效,被告並無理賠 之義務。被告所保證之事項,係原汽車投保金額以外之車款,故原告起訴請求 ,退一步言,亦須將其向環球產物保險理賠金交付被告,原告始能要求被告交 付同型車輛或車輛款項,原告提起本訴,其訴之聲明,顯然失當。 ㈢證據:提出空白保證書一份為證。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八年十月間,以所有三陽汽車CR─V RE車型,牌 照號碼DU─八0九二號、引擎號碼為RA─AE0一0八一號之自用小客車向 被告辦理「終極保鏢汽車防盜保全系統」,保證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止,被告保證在有效期間內,若被保證車輛經 保險公司認定失竊時,由其提供一輛同型同款原廠標準配備之新車,供原告使用 。嗣原告之上開汽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失竊,經向台北縣警察報案後,隨 而向被告請求依保證條款第四條之約定,交付一輛同型同款之新車與原告,詎竟 遭被告拒絕。原告於向環球產物保險辦畢汽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理賠手續,經該 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交付賠償金額後,再次請求被告公司依約負保證責任, 給付新車或就原告之自負額百分之十部分以現金補償,均遭被告公司拒絕,為此 提起本訴等語。 被告則以:其與原告所訂「終極保鏢汽車防盜保全系統」所承保事項,係車款扣 掉汽車保險以外之部分,故於保證條款第一條約定須購買有效之汽車保險為成立 要件。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申請以三陽汽車CR─V RE車型,保險公 司國華產物保險,期限為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然原告於 申請時即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並未向國華產物保險投保,已違反保證條款第一 條之約定,依法無效,被告並無理賠之義務。被告所保證之事項,係原汽車投保 金額以外之車款,故原告起訴請求,退一步言,亦須將其向環球產物保險理賠金 交付被告,原告始能要求被告交付同型車輛或車輛款項,原告提起本訴,其訴之 聲明,顯然失當等語置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其所有三陽汽車CR─V RE車型 ,牌照號碼DU─八0九二號、引擎號碼為RA─AE0一0八一號之自用小客 車與被告簽訂「終極保鏢汽車防盜保全系統」契約,保證期間至八十九年十月十 九日中午十二時止,嗣上開車輛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失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保證書、車輛失竊證明單、統一發票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採信 。次查,原告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之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與上開車輛同 型同款之汽車壹輛,則為被告所拒,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 之保證書保證條款第一條第二款約定,保證之車輛須購買有效之汽車保險(須含 竊盜損失險自負額10%),始為有效,此為兩造約定之契約生效要件。而兩造簽 約時,原告固未投保有效之汽車竊盜險,為原告所自認,然原告嗣於八十九年一 月七日向環球產物保險台灣分公司投保,有契約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接 收,此觀諸兩造所簽保證書上載明保險公司為「美國環球產物」甚明,顯見被告 已同意被告嗣後所為之補正行為(即嗣後向環球產物投保之竊盜險),被告辯以 簽訂契約時原告未依約投保汽車竊盜險,主張契約無效云云,實有違誠實信用原 則,洵非可採。 三、再查,依兩造所簽保證條款第四條約定:「在保證有效期間內若被保證車輛經保 險公司認定失竊時,由本公司提供一部同型同款原廠標準配備(不含汽車公司促 銷配件)之新車,供申請人使用,若被保證之車輛於保證履行時車價上漲或車型 更新(改款)停產,且無同型同款原廠標準配備之新車時,則以同廠牌同等級之 車型為準。保證履行仍以申請日時車輛之保險重置價格為保證履行上限,超出部 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且以原汽車經銷商之車輛為限。(賠償新車時,申請人需 先將汽車竊盜損失險賠償金額繳交本公司辦理。」,今原告所有之上開車輛既已 失竊,並為保險公司認定理賠,有環球保險公司簽發之支票一張在卷可查,因此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上開約定,交付與其所有上開車輛同款同型之汽車壹輛,即屬 有據,惟被告抗辯原告應將保險公司給付之金額交付被告乙節,應屬同時履行抗 辯,核與上開約定亦屬相符,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原告另聲明如無實 物時,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二萬九千元部分,按其性質核屬備位之聲明,該部分 之聲明,與兩造所簽保證條款第三條、第四條之約定,顯不相符,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有關訴訟費用部分,因原告之請求係屬有理由,而上開駁回原告代償 部分之請求,並無關兩造實質上之勝敗,因此,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就原告勝訴部分,均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分,其假執行聲請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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