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七號 原 告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松宜五金油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 言詞辯論程序。 二、本件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廿四日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第廿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 序。原告法定代理人應自行到庭或將原告公司暨法定代理人印章,交由訴訟代理 人攜帶到場。又兩造請於該期日前七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互相送達繕本予 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