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00號
- 原告
- 勁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清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四二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二號服務大樓
- 訴訟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二號服務大樓
-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二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 庭法官
~B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