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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00號

原告
勁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四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二號服務大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二號服務大樓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二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 庭法官

~B書記官 蔡梅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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