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 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貳 仟伍佰捌拾玖元,尚欠新台幣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