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