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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 原告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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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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