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七○號 受通知人:原告甲○○ 原告與被告祐勝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針對被告答辯狀之準備書狀及物證影本,準備書狀應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 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將繕本以郵寄方式直接 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㈡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㈢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