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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劉又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七○號 受通知人:原告甲○○ 原告與被告祐勝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針對被告答辯狀之準備書狀及物證影本,準備書狀應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 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將繕本以郵寄方式直接 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㈡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㈢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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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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