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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反訴原告
聚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日揚昇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零叁元伍角折合銀

元伍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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