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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告
德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三七巷二十二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261號8樓D室
被告
發大興工程有限公司 住基隆市○○街319 號 2 樓 之26
法定代理人
吳金英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261號8樓D室
被   告 絮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住台南市○○里○○路五八四號八樓之七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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