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被告
- 德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德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三七巷二十二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261號8樓D室
- 被告
- 發大興工程有限公司 住基隆市○○街319 號 2 樓 之26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英 住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261號8樓D室
- 被 告 絮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住台南市○○里○○路五八四號八樓之七
-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