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原告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斟律師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五十六號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