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 原告
-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飛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于斟律師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五十六號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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