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三號
- 原告
-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造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造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零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