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九號
- 原告
- 鴻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九七巷二十八號四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祥律師
- 被告
-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十六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十六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潔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