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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九號

原告
鴻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九七巷二十八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告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十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十六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複代理人
方潔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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