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八號
- 原告
- 銘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重文
- 被告
- 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一四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
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