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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丁蓓蓓曾部倫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六八號

原告
銘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重文
被告
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一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

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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