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六號
- 原告
- 冠羿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文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