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庚○○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六號
- 被告
- 台象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六一二號五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號九樓
- 被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華宏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一五號九樓之五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穗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八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辛○○
- 宇峰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三號一樓
居台北市○○區○○里○鄰○○○路四一六巷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陳報丁○○、己○○、乙○○等人之設籍資料到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