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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
庚○○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宇霸帽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顯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商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太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癸○○

        辛○○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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