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華
- 送達代收人
- 陳允川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雄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
- 被告
- 統浩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街○段三巷十二弄四號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街一一五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