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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原告
好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青洋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海倫律師
被告
交通部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超律師

        許進勝律師

        李如龍律師

        黃貞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辯論,在本院第廿三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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