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五號 原 告 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伍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貳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