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七號
- 原告
- 如星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和明
- 原告
- 康朝自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和明
- 被告
-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明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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