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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七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七號

原告
如星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和明
原告
康朝自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和明
被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明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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