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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鄭純惠姜悌文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德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永彰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德顧有限公司、永彰商行、及繁豪企業有限公

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

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 事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法 官 姜 悌 文

                            法 官 林 鴻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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