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德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永彰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德顧有限公司、永彰商行、及繁豪企業有限公
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
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 事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純 惠